在现在徐汇区区域内,有不少部分在昔时是法租界。早些年编著的《徐汇区志》说:自1860年起,租界当局在界外强占民地辟筑“军路”,以后又不断越界筑路,于光绪十年(1884)筑雷米路(今永康路);光绪二十七年筑宝昌路(今淮海中路)延伸进今徐汇境内,向北筑善钟路(今常熟路);光绪二十八年筑宝建路(今宝庆路)、杜美路(今东湖路)、毕勋路(今汾阳路);光绪三十三年筑福开森路(今武康路)、姚主教路(今天平路);宣统三年(1911)筑宝隆路(今陕西南路);民国元年(1912)筑祁齐路(今岳阳路)等。到了1914年时,在今徐汇境内已辟筑道路20多条。于是早在1913年,法国公使康德即以“法租界界外马路警权问题”为由,向北洋政府外交部要求扩大租界。袁世凯政府为换取法方禁止国民党人利用租界反抗自己,便派人与法方“妥为商办”,1914年4月,双方签订了《关于法租界外马路协定》11条。法租界这次扩大面积13001亩,顿使租界面积扩大20倍。
这些地方成为租界,起于界外租地,随后越界筑路成为一个借口。从留存下来的《租地道契》看,成为道路的只是少部分,很多租地或成为西人建筑房屋自住、出租,或转手买卖谋取利益等。这样的租地很多,笔者选一些明确在今徐汇境内的道契,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道契简说
道契,就上海来说,就是开埠之后,外国人以“永远租用”的名义,向业主租赁土地。双方商量妥当之后,先向某外国驻沪领署领取租契三份,转交到苏松太兵备道(通常称为上海道台)处审核、盖印,由此而称道契。清朝被推翻后,土地的租用行为仍然在进行,由北洋政府特派江苏通商交涉使、沪海道尹审批处理,土地租用契单依旧被称为道契。
生效后的道契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在上海道署,称为“中契”;另两份分别由办理的某外国领署和西人租户留存,称为“上契”和“下契”,领署和西人租户谁领“上契”,谁领“下契”,没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租户在不同领事馆的办理,可分为英、美、法、德、日、俄、意、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比利时、奥地利、丹麦、挪威、瑞士、瑞典、巴西、墨西哥及华册道契等20种。200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蔡育天主编的《上海道契》,共有30册,其中以英国为最多,占了25册。除了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收入其中的道契年份至1911年底。
西人在哪一个领署办理道契,没有国籍的限制。英国人可以到法领署办理,也可以到德领署或其他领署办理;法、德等国人也可以到英国领署和其他领署去办。由于当时英国人势力较大,在上海的英国人也比较多,所以英册道契特别多。国人曾经也可以办理华册道契,由于当时时局不稳等诸多原因,办理华册的也不多,倒是经常通过西人去办理外籍道契,这些道契名义上是西人的,西人再给华人一张证明书,这种证明书被称为“权柄单”。
道契上的内容,以英册6965号(图1)为例说明一下。这是一份中文契,绝大部分是印刷体,左侧部分手书。印刷部分有英国领署和上海道台姓氏、租地人的姓名、出租业主的姓氏和姓名。在永租亩数和四至处,常常是一片空白。这个在早期是填写的,后来进行勘查时,往往发生实际亩数与田单不符的情况,从而就与四至一起常常都不填写。初次发生租地,道契上会填上永租的总价,再次转让时一般没有价格。后面是年份、日期和道契号,这里的年份、日期是发给道契时的时间,经过勘查后批准的日期要晚一些。
图1 英册6965号道契
根据1898年《增订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增订后附规例》第七款的要求,租地道契初步批准后,要“立分界石碑 凡租地四至,必经中国官员、该管领事督率办理,竖立分界石碑,将编成号数,用英、汉文字合写,刊刻明白确实,预订日期,届时由该管领事官派人,传同执业租主、亭耆、地保、原业户等偕往,查与道路界限,均无违碍,方准将分界石碑竖立,以免将来因此争论,致启讼端”。图1中的书写部分就是勘查后的结果:“此项租地,饬据会丈局会同勘复,坐落二十八保北十二图祸字圩,土名曹家桥北,丈见实地叁亩陆分壹毫;四至:东至朱姓地,南、西两面均至小路,北至福开森路,绘图到道。”“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此批。”从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二发出到批准,整整过了四个月。
租地如果有变化,那么就会在道契上面记载。图2就是英册6965号道契中的租地发生变化后的记载。从上面可以看到1913年12月19日、1919年10月2日、1920年5月28日、1928年5月1日转让租用的情况,也可以看到“添租”后的亩数和四至,其中“南至英册一三六〇六及居尔典路”。福开森路是今天的武康路,居尔典路是今天的湖南路,虽然有添租情况,但一开始就在今武康路的南面,当时显然是越界租地。
图2 英册6965号租地发生变化后的道契
道契中还有一张西文契,英册(英领署所登记、发出)用英文,法册用法文,德册用德文,日本册用日本文,其他一些国家有用英文的,也有用其他文字的。
中西文契是我们今天看到最简单的道契,如果发生纠纷,那就还有地保以及其他证人的文字、中西官方的来往函件、田单等。道契转让后另立新契,旧契就盖章注销。
越界租地的部分道契
在徐汇区天平路、永嘉路、湖南路、新乐路、徐家汇等街道,过去有些名为杨家厍、许家弄、袁家弄、丁家湾、沈家浜、侯家宅、夏家弄、李家宅、马家宅、曹家弄、钱家荡、刘家宅、徐家厍等的自然村,把这些名称与27保等相结合,会找到许多越界租地的道契。本文主要想向读者介绍这些租地与越界筑路及租界扩张的关系,因此只把部分道契作为举例简述一下。
英册7032号(图3),英国新瑞和洋行向业主高先毛、阮毛毛租用,坐落在28保5、6图形字圩,土名杨家厍地方。实地“伍亩贰分肆厘贰毫,东至英册四千四百五十六号并张姓地,南至王、杨二姓地,西至福开森路,北至英册二千八百十四号地并公路”“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廿七日监督刘印给”。福开森路(今武康路)北起华山路,在安福路连接处向南,逐渐偏西,略微呈弧形至淮海中路,接天平路、余庆路,全路均在徐汇区区域内。英册7032号北邻英册2814号,光绪廿四年(1898)七月十五给契,也位于形字圩,土名徐家汇;东面是英册4456号,发契于光绪廿九年(1903)五月二十八日。这三契均是越界租地。
图3 英册7032号道契
英册5717号,新瑞和洋行向业主叶薇记租用,实地肆亩肆分叁厘伍毫,坐落在二十七保五图景字圩,土名夏家宅处,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二十日获批。东至沙塘泾,南至张、程姓地并已填半浜(过去一些与土地相邻的小河浜,如果没有明确的业主,就以河浜中间为界,属相邻的土地主所有),西至马路,北至英册五千三百五十号。从道契上的记载看,难以确定大致位置,难以肯定在徐汇区域。1909年2月初,《申报》上发布“出售房产地产广告”,其中提到“沿毕勋路英册五千七百十七号道契,地四亩四分三厘五毫”,这就可以完全确定是在徐汇区域,是越界租地。
法册134号,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二月,法商卫尔农永租27保5图景字圩,土名厍池浜地方“伍分九厘壹毫”,当时四周还是一片农地。宣统二年四月转与东方汇理银行,半年后又转与英商霍培“管业”,民国元年(1912)4月25日霍培把它转为英册7065号。这块地“北至毕勋路,东至英册六千二十七号地,西至祁齐路”,也就是在今天的汾阳路岳阳路处。在其东邻的英册6027号,1907年6月获得契地,“坐落二十七保五图景字圩,土名沙池浜东”。与法册134号土名虽有所不同,但应该是相同的,“厍”与“沙”在今天的沪语中读音是一样的。该英册所租的土地稍多一些,实地“叁亩柒分柒厘柒毫”,东至小岸、徐王姓地,南至小岸,西至法商卫尔农地并路,北至法商维尔农地。由此可以看出,当时那些地方小河还是不少的。1922年8月1日,全地并立美册2737号新契,英契注销。
法册148号(图4),光绪二十九年(1903)五月初十批得,坐落在“二十七保七图”,丈见实地拾肆亩贰分柒厘壹毫。正文中四至为:北至华洋商民地,南至华洋商民地,东斜南至宝昌马路,西至善钟路。出租业户“俞宋钱等地”旁边写着“杜美尔路”四字,左侧书写栏上有以前一些道契上没有的注明:“该契内所填四至,悉照公董局现定路名,由领事署填注。”从道契上可以看出,善钟路已经定名,杜美路(今东湖路、长乐路部分)可能刚刚开始使用,南北两边都有不少洋人的租地,位置就在今常熟路东湖路一带。在这一带还有法册149号、150号、151号、152号、153号、154号等,和148号一起都由法公董局在五月初十日获得,在左侧书写栏中写着相同的“所填四至”注明。
图4 法册148号道契
149号,捌亩玖厘壹毫,北至马路,南至咇嘧佛路即比松路,东至华洋商民地,西至华洋商民地。比松路当时正规的名称应是“毕勋路”,1902年时就已使用。但在道契上,最先填写中文名称的是领署人员,他们经常会错用地名的中文名称。
150号,位于二十七保五图,租地捌亩叁分捌厘伍毫,北至七图咇嘧佛路即比松路,南至华洋商民地,东至华洋商民地,西至巴吉路口。巴吉路,应是宝建路,1902年时已经使用,包括今天的宝庆路和桃江路东段。
151号,位于二十七保五图,租地拾捌亩弍厘玖毫,北至比松路暨巴吉路口,南至徐家汇马路,东至华洋商民地,西至华洋商民地。地块走向约与今岳阳路相似。
152号,位于二十七保五图,租地伍亩陆分叁厘柒毫,北至七图巴吉路,南至比松路,东至华洋商民地,西至华洋商民地。地块约在今桃江路岳阳路汾阳路一带,这也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二十七保七图大致在同保五图的北面。
153号,位于二十七保七图,租地肆亩叁分弍厘柒毫,北至宝昌马路,南至五图巴吉路,东至华洋商民地,西至华洋商民地。从契单上业户处有“巴吉路”文字看,极可能是今宝庆路一段道路,北起淮海中路、南至宝庆路何处还需要研究。
154号,位于二十七保七图,租地拾肆亩捌毫,北至八图界,南至宝昌路,东至浜,西至华洋商民地。在业户的下面外侧有“善钟路”文字,应该是今淮海中路以北的善钟路,可能部分不在今徐汇区区域内。
法165号,法国商人邵禄于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获得,位于二十七保七图维字圩,土名乔家坟山。租地弍分叁厘弍毫,北至曹姓地,南至马路,东至马路,西至小路。1926年11月划出壹分壹厘四毫另立法册2411号新契,余地“东至毕勋路”。
德册350号,德国倍高洋行从沈进卿、协记“永远租用”三块地伍亩肆分,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七获批。该地位于二十七保七图维字圩,土名计婆浜东。东面与北面都至杜美路,约在今东湖路长乐路西南转角。
图5 德册350号道契
此外,美册1467号,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四获批。坐落二十八保北十二图祸字圩,实地壹亩壹分伍厘贰毫,西北至福开森路。美册1501号,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获批。坐落二十七保七图维字圩,土名大石桥东,实地贰亩伍分肆厘伍毫,北至福开森马路。美册1631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获批。坐落二十七保五图景字圩,土名八字桥西,实地陆分捌厘陆毫,东至宝建路。这些毫无疑问均在今徐汇区域内,是外国人越界所租土地。
租地•筑路•扩界
上海在1853年开埠后,经过中外官员的商谈,外国人可以在商定的区域内租地。不知什么原因,渐渐地外国人在商定的区域外也能租地了。
旧时的27保7图,详细的范围,笔者现在也难以确定,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区域在今徐汇区,19世纪末期就有西人在这里租地。据《申报》1892年10月12日记载:27保7图地保陈耀亭,多次没有理睬丈量局要求他参加丈量的“传令”,被丈量局局员告到道台那里。道台饬令上海县提拿,县黄大令立即派公差把陈耀亭传讯到案。黄大令问:现在有西人因为单契号数不符,要在左右邻家契据上核对号数,所以由丈量局传你,你竟然“抗传不到,是何居心”?陈耀亭回答:这个西人所买的田是吴老焕的,吴老焕虽然住在7图,但是田在8图中,我不能去传他。于是黄大令差人把吴老焕和8图地保曹祥三一起传到县署,晚上升堂讯问。地保推称:这些事我不知道。吴老焕供称:我是本邑人,有田六亩多些,是祖宗传下来的。田单很早就遗失了,有历年来的粮串可以作凭证。我的田并没有卖给洋人,东面是宝源祥田,南面系洋房,西面是张姓的田地,请大令明察。黄大令听后说道:你的田虽然没有卖,但是洋人所买的田与你的田相邻,所以要看看你的田单号数,看后就会还给你,既然你说田单丢了,也没有什么关系。由陈耀亭协同吴老焕向该图册书处查明后禀复。
在这则报道中,可以看出道台对于界外租地非常不介意,反而比较上心。其实如果道台反对的话,那界外租地是肯定行不通的,不派员进行勘复就行了,更不用提在道契上盖印了。西人在7图一带租地也很显然,从陈耀亭地保的话中很明显知道丈量局要他去干什么,所以才不去。报道中的洋人所永租的地,虽然在8图,但是土地主人住在7图,地也不会离7图很远,基本上是在今徐汇区区域或者附近。
上节已经举了不少在界外租地的例子,这些西人所租土地后,有些就建屋居住。但是公董局在这些地方所购土地,绝大多数是准备用于筑路的,或正在进行筑路时必须要购买的。越界筑路的动机,据《中法新汇报》1914年6月6日所载:1900年义和团事件发生后,法国军队到沪过多,法租界内容纳不下;法军想入驻公共租界,但是英国人要以法国军队归入英军的指挥为条件,谈判无法达成结果。由此,法总领事白藻泰和公董局总董宝昌商议:将法军驻扎在华界卢家湾、徐家汇等地方。为了维持法租界与法军驻扎区的军事交通起见,便在华界筑起道路来。因为有条约上的限制,初期采用《1960年中法续约》中“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规定,由神父等传教士在界外租地,不久就泛滥开来了。这是一种说法,实际界外购地在前面说过,早于190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正因为已经有大量界外租地的存在,从1901年起,法公董局在界外大量地辟筑道路。以1907年为例,公董局所造成的界外马路,长达25390公尺,其中21127公尺已经铺石。此外新造的还有:巨籁达路(今巨鹿路),2360公尺;福开森路,1045公尺;姚主教路(今天平路),450公尺;金神父路(今瑞金二路),103公尺。综计越界筑路经费,18484两多,法租界的电车也开始向界外马路行使。
在新辟筑的道路上,法公董局收取道路边上的房捐,谋取道路管理权以及警权,这些做法引起了国人的警惕和反对。1909年时,上海县田大令查得法公董局在善钟路上所建捕房,系本邑二十七保七图、俗名刘家宅地方,而法界于光绪二十六年推放之后,屡思展拓。今既然藉词“地处荒僻,居民不安”,那就应由巡警总局站岗,以免借口,于是禀请上海道“移请警局汪总办从速核办”。1912年1月间,上海交涉使对于公董局抽取中国人房捐也提出抗议,但是法方回答说:“并非要抽取房捐,只是要求住户们乐助些罢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中方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但是法公董局为了获取这些地区的控制权,1912年打算扩展租界;1913年由法公使康德正式向我国外交部提出界外道路的警察权问题;1914年与袁世凯政府达成协议,这些地区正式成为法新租界。
界外租地,即为先行的租地者带来了土地投机的收益,更为法租界的推广埋下了“基础”。但从国家的角度看,界外租地无疑丧失了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权,也就丧失了这部分土地上的一切收益(地产税除外),从另一个角度也显示了我们的国家那时还是一个被欺凌者。那个时代已经过去,我们不用担心这样的时代会重来,但我们要建设得更加强大,还需要百般地努力,充分发挥土地这一资源。
(作者系原上海市历史博物馆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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