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教科书对邹容的政治身份多定位于“中国近代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宣传家”。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界定来自吴冷西的转述:“毛主席强调说,资产阶级革命派办报,都是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邹容本未被抓,待知道章太炎已被捕后,不忍老师单独承担责任,毅然自行投案,终于病死狱中,年仅20岁……毛主席很称赞这些资产阶级革命家。他谈到,邹容是青年革命家,他的文章秉笔直书,热情洋溢,而且用的是浅近通俗的文言文,《革命军》就很好读,可惜英年早逝。”(吴冷西:《忆毛主席——我亲身经历的若干重大历史事件片段》,新华出版社,1995年,第160页)
近年来,随着史料的发掘,有学者提出邹容在1903年上海苏报案中有着从反满革命和民主共和思想到社会主义信仰的巨大转变。如果说,这一命题成立的话,将是对邹容人物身份的重新书写,对中国早期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的研究具有重大价值。
一、判断的依据
学界对邹容思想转变的新判断源自于1903年12月4日下午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对邹容庭审记录的新披露。
此前,因为写作《革命军》《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在《苏报》上畅言反清排满言论,邹容、章太炎等人因言获罪,被捕入狱,史称“苏报案”。该案中,因《苏报》报馆地处上海公共租界,清政府无法直接行使司法管辖权。经清政府与租界工部局协商,最后由工部局出面缉捕邹容等人,但前提是邹容等人必须在租界的司法机构——会审公廨接受审判。
会审公廨(北浙江路),邹容在此接受审判
对邹容的正式庭审在1903年12月4日下午进行。除当事人邹容外,还有以观审为名出席庭审的英国驻沪副领事翟理斯(Bertram Giles)、清政府上海知县汪懋琨、清政府谳员邓文堉、清政府代理律师古柏律师(White Cooper),及邹容等人的辩护律师琼斯(L. E. P. Jones)和爱立斯(F. Ellis)。庭审采用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模式。同年12月12日,上海本地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完整地刊载了法庭对邹容的审讯记录。
《字林西报》有关苏报案的庭审记录(邹容部分)
清政府代理律师古柏对邹容询问,邹容作答:
古柏:这本小册子(指《革命军》)表达你现在的观点吗?
邹容:不,我已经改变了此前的观点,我现在有新的观点。
古柏:你现在不再倡导反清排满?
邹容:我现在拥护社会主义。
古柏:你是在多久前放弃你在《革命军》中的观点?
邹容:写完《革命军》,我阅读了其它一些书籍,就认为《革命军》中的观点不是很好,现在有了新的想法。
……
古柏:你就没有买一本或者问一下哪里可以买到《革命军》吗?
邹容:没有,因为我现在想知道的是社会主义,对之前的观点没有兴趣。
……
古柏:你还出版过其它的书籍吗?
邹容:我没有写过其它书,我正准备写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书。
……
古柏:那么你不想在中国引发一场革命吗?
邹容:不。我的观点是没有贫富之分,每个人地位平等。
辩护律师琼斯交叉询问邹容:
琼斯:你希望看到改革吗?
邹容:没有。我在《革命军》中阐述的观点是错误的,现在我想倡导社会主义。
在《字林西报》这段不算长的庭审讯问记录中,邹容四次提出自己对社会主义感兴趣,明确表示自己拥护社会主义,并准备撰写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书。《字林西报》对“社会主义”的记载也直接采用了“socialism”一词。
这份新挖掘的史料成为学界认定邹容具有社会主义信仰的直接证据。马勇研究员认为,“正是这一天的庭审记录,暴露了邹容这个革命派进步青年的思想转变——从反满革命到信仰社会主义”。“邹容思想变化并非个例,他只是那个时期的一个缩影。”(王燕,赵展:《社会主义 百年前专访新发现》,法制晚报网,2011年)周勇教授等人在《革命马前卒 风雨苏报案——基于新史料采用新视角的新再现》一文中则根据上述史料对邹容一生的思想转变进行了概括:“从最初景仰谭嗣同的改良主义到追随孙中山的革命路线,从大声倡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到自觉信仰社会主义,邹容代表了先进的中国人在寻求民族独立解放中思想的不断进步和自我提升。”
二、进一步的论证
2010年前后,邹容社会主义信仰这一“证据”不约而同地出现在两篇博士论文中:一篇是复旦大学王敏的《建构与意义赋予:苏报案研究》,另一篇是西南政法大学蔡斐的《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不过,目前学界对于邹容社会主义信仰的证明性史料只有《字林西报》的记载,稍显单薄。
但对比同期的中文报道,研究发现上述史料并非孤证。《字林西报》的记录与上海本地中文报纸《申报》和《新闻报》的记录可以相互印证。
1903年12月5日上海《申报》《续讯革命党案》一文记载:
古律师(问):书(指《革命军》)中意思,尔现在仍记得否?
(邹容)答:不然。现在,我意欲改作《均平赋》一书,今天下人无甚贫富,至前作之《革命军》已弃而不问。市上所售被人所窃,将来至东京时,尚须查究。
古律师问:知《革命军》书不好,何不废弃?既被人窃印出售,何不出而禁止?
邹答:既非巡捕房,又非上海县,实无此势力能禁止人收书出售。
古律师又问:当尔作此书时,是否心怀叵测?
答称:不然。现在我心中意思总要作《均平赋》耳。
1903年12月5日上海《新闻报》《会讯续志》记载:
“嗣又讯邹容,供:年十九岁,四川人。与章在东京留学堂内认识,先在家中读书,又在上海广方言馆读书,后到东洋。即在学堂作《革命军》书……因作书之后,披阅各西书,颇以革命军中各节为不好,已改变其初心。后来阅公堂出票访拿邹容,我即到捕房查问被捕,押禁至今。古律师问邹曰:尔心即改变,意欲何为?答:现想作《均贫富》书,使天下人共享均平之福……古律师又称:尔作书时,其心叵测,不问可知。答:心亦不坏,因披阅各国西书,是以想起《革命军》中所叙各话不好,弃而不用。《革命军》书各语均在各种书上译出。我自己无甚大才,当作时有东京留学堂教习日本人前田所教。现在一意要想作《均贫富》书……”
《新闻报》的这段记载,与《申报》大致类同,只是《均平赋》被记载为《均贫富》。这种差异可能是两报记者在法庭上听邹容口头辩护时,理解不同或听音差别所致,实质上都是“平均贫富”的表达。
“平均贫富”在1903年左右与“社会主义”几乎是同一词语,这是社会主义早期在中国的一种直观性表述。此前,中文报刊几乎没有“社会主义”一词的字样,因此,1903年《申报》和《新闻报》两报记者在旁听庭审时对“社会主义”不甚了了,对“平均贫富”则更加熟悉,于是在写作中出现“均贫富”“均平赋”是有可能的。
翻阅清末国人黎庶昌、李凤苞,以及《西国近事汇编》《万国公报》等对社会主义学说的理解和记载,“主张大同”“以均有无”“以赡贫困”和“贫富适均”等提法频频出现(姜义华:《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初期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2页),对社会主义政党(共产主义政党)则音译为“索昔阿利司脱会党”“尼赫力士”“廓密尼士”“康密尼党”“康密尼人”(黎庶昌:《西洋杂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7—58页),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记录译为“平会”(姜义华:《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初期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8页)。《万国公报》甚至将对社会主义的介绍命名为《大同学》,借用了中国历史上空想社会的“大同”一词。同时期的杜士珍认为,社会主义的提倡得益于中国先圣井田制度“均贫富”的深意。“我先圣之行井田,使上下贵贱无甚悬殊,固有深意存乎其间。近世东西哲学大家,颇心知此意,大声疾呼,以社会主义为全国倡,盖亦欲均贫富为一体,合资本为公有。”(姜义华:《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初期传播》,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38—239页)这一观点,是借助“井田制”来追溯儒家经典中的社会主义因子,认为社会主义不外乎是“欲均贫富为一体,合资本为公有”。
通过国人在20世纪前后对社会主义的零星表述,可以发现,中国早期知识分子当时在语言上尚未采取“社会主义”一词,在认知上常常运用“会同”的方式,即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寻找依据,以中国式的表达来简单概括社会主义的要义,因此,可推测邹容提出的《均平赋》或者《均贫富》应该就是《字林西报》记载的“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书”。
另外,这些零星的记载有可能是邹容接触社会主义的渠道。当然,按照邹容的表述,他是在“写完《革命军》后,阅读了其它一些书籍,从而认为《革命军》中的观点不是很好,现在有了新的想法”。从时间上推算,《革命军》写于邹容留学日本时期,因此他“写完《革命军》后,阅读其它一些书籍”的时间应该在1902—1903年留日期间和1903年4月返回上海后,这也为进一步考察邹容的社会主义信仰圈定了时间范畴。
1902年邹容在日本同文书院
1902—1903年是日本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时期。1901年,片山潜、幸德秋水、河上清等人发起成立日本第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1903年片山潜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幸德秋水的《社会主义神髓》相继发表,在日本思想界引起轩然大波。这一时期,是中国进步青年学生广泛留日的阶段。留学生们期望通过在日本学习到西方的先进文化知识,借鉴日本的经验来挽救处于内忧外患的中华民族。在此期间,社会主义也吸引了留学生的注意。1901年1月留日学生创办的《艺书汇编》连载了有贺长雄的《近世政治史》,对社会主义思潮进行了介绍。相关文章写道:“西学国者,贫富之不等,而为佣工者,往往受资本家之压制,遂有倡均贫富、恒产之说者,谓之社会主义。”(林代昭,潘国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从影响的传入到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62页)1902年后留日学生刊物上也发表有大量介绍社会主义思想的文章,包括连载日本关于社会主义的专著,比如幸德秋水的《广长舌》《社会主义神髓》,井村知至的《社会主义》,福井准造的《近世社会主义》,欠松义典的《近世社会主义评论》,岛田三郎的《社会主义概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早期社会主义思潮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最为深远的当属中国传统儒学的空想社会主义,即‘均财富’的思想。另一方面,正是这种带有儒学色彩的社会主义思潮的解读方式,迎合了当时包括中国(国人)在内的亚洲知识分子的文化心理”(李智:《早期的日本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18—19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日本早期社会主义思潮对留日学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李大钊、陈独秀、陈望道、李达、李汉俊、周恩来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都曾是留日学生。因此,曾与陈独秀同期留学日本的邹容很有可能是在留日时期接触到社会主义思想的,并且极有可能受到“均财富”等对社会主义表述的影响。
此外,邹容在返回上海之后也有机会接触社会主义思潮。1903年的上海是日本向中国传播社会主义思想的桥头堡。此时,《广长舌》《社会主义》《近世社会主义》《社会党》《社会主义概评》《近世社会主义评论》《社会问题》等一批日本社会主义论著在上海市面皆有中译本出现。这些著作,对20世纪初年中国知识分子社会主义思想的萌芽具有启迪和引领意义。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与邹容在日本及上海期间交往密切的马君武曾在1903年2月在《译书汇编》发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一文。马君武是在中国最早提到唯物史观的理论家之一。他在文中指出:“马克司者,以唯物论解[释]历史之人也。马氏尝谓,阶级竞争为历史之钥。”(马君武:《马君武集》,广西师大出版社,1991年,第83页)文章还给出一个马克思著作书目,包括《共产党宣言》《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哲学的贫困》《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在同年1月份的《唯物论二巨子底得娄、拉梅特里之学说》一文中,马君武指出:“欲救黄种之厄,非大倡唯物论不可。”(马君武:《马君武集》,广西师大出版社,1991年,第86页)统观全文,马君武提出了用唯物论解释历史和挽救中国,也提及了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观点和学说,但他对第二国际宣扬的阶级调和论,特别是“人群当共同和亲,利益均享”的学说更有兴趣。
因此,可以作这样的研究假设:上海流行的社会主义著作和马君武亦有可能是邹容接触社会主义的主要渠道,或者渠道之一。通过这些渠道,邹容接触了社会主义,也深受日本早期社会主义思潮中“均财富”或者马君武介绍的“人群当共同和亲,利益均享”观点的影响。
另外,可以确定的是,从1903年7月入狱到12月正式庭审的关押期间,邹容是可以和外界接触并进行阅读的,这在许多史料中都有记载。这也为前述提出的假设提供了时间条件。
综上所述,邹容的社会主义信仰除《字林西报》的明确记载外,还可以通过《申报》和《新闻报》的记载来进一步论证。并且,邹容在庭审中提出的《均平赋》或者《均贫富》是有充足依据的:
(一)空间和时间方面:1902—1903年的日本和上海都有着社会主义传播的土壤,日本正处于社会主义思潮传播的高涨时期,社会主义在留日学生群体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上海也出现了一批日本社会主义著作的中译本,且与邹容交往密切的马君武也曾发表多篇探讨社会主义学说的文章。因此,邹容具有接触社会主义的可行渠道。
(二)理论和认知方面:“均贫富”既源于中国传统儒家学说,也呈现在日本早期社会主义学者的表述中,更体现为20世纪初期前后中国知识分子借助儒家学说对社会主义的“中国化”嫁接。尽管这种情形停留在对社会主义的初浅理解,但这种“嫁接”,由于找到了中国传统理想社会的民族思想前提,更利于国人的接受与传播,所以邹容将“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书”表述为《均平赋》或者《均贫富》是有可能的,也是符合当时的认知水平的。
这里还可以补充一个细节,就是与邹容一起入狱的章太炎,在1902年写出了《均田法》,提出了“平均地权”“抑富振贫”的思想,这也被学者认为是章太炎“均贫富”社会主义思想的早期表现(谢双林:《论章太炎均贫富社会主义思想》,《武汉教育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第63—69页)。1903年邹容回上海后,邹容与章太炎交往密切。两人入狱后,基本上是一起生活。此后,邹容瘐死狱中,章太炎出狱后避走日本主编《民报》。这一时期,章太炎曾主张社会主义,与片山潜等日本社会主义者过从甚密,并由此反思西方进化论及现代文明。那么,监狱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邹容在法庭上“均贫富”式的表达,是不是有可能来自章太炎的影响,或可考虑。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
基于“邹容社会主义信仰”的重大价值,笔者在研究过程中秉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一价值中立的学术进路,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邹容在1903年12月4日法庭辩论阶段的回答,有可能是一种“非真实性陈述”,而是为了谋取较轻判决而采取的“技术性”辩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的。因为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点:实与虚同在,真与伪并存。当事人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可能作出不真实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徐昕:《民事诉讼中的真实与谎言——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8日第12版)。
按照《大清律例》规定,邹容等人的行为属于“谋反及大逆”的罪行,“(章、邹所犯极重)照律不但当处以极刑,且须缘坐家属”。面对清政府严惩的意图,邹容最初不以为然,他在开始的庭审中对写作《革命军》一事供认不讳。此外在法庭上,谳员曾问邹容是否取得功名,邹容答曰:“我不愿进清国考场。”这种态度,被英国代理驻华公使焘讷里称为“狂热的殉道者”,“他们在预审时的表现使所有挽救他们的努力都变成徒劳”。这也从侧面说明邹容和清政府的直接对抗态度会给自身带来风险,是不利于“挽救他们”的。
12月的正式庭审时,饶有趣味的一幕发生了。相比此前的直接对抗,邹容和章太炎表现得很是“技术”,不但极尽推脱责任,否认自己和书籍的印刷出版有关,而且竭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邹容辩称《革命军》是在日学习时完成的一篇作业,回国前,他将文章留在东京,返回上海看见市面上有《革命军》的印刷本,“杀尽满人”的观点是他的日文老师Meidah教授的。《革命军》如何印刷、怎样出版,他根本不清楚。他甚至不承认自己是自首:“我与《苏报》无关,但是听说逮捕令中有我的名字,觉得很是奇怪,就来到巡捕房询问。在巡捕房时,我碰到一名外国巡捕,便询问他我是否被通缉,我是否与苏报有关。巡捕问我的名字,我告诉了他。他把逮捕令给我看,我在几个被通缉的名单中看到了我的名字,我被指控写煽动性的文章。”
这种转变,很可能与当时辩护律师的引导有关。清政府代理律师古柏在指控中,把邹容等人的行为指控为“煽动性诽谤罪”(seditious libel),具体而言是“恶意写作或者是导致印刷和出版对皇上和政府的煽动性诽谤言论,意图是煽动叛乱和不满,扰乱国家安宁,使中国皇帝和政府被仇恨和蔑视”。“煽动性诽谤罪”是依据英国《刑法》提出的指控罪名,即不仅要具有写作,同时还有印刷、出版这样的行为或意图,才构成犯罪。
但是在庭审中,因为《革命军》没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名字,清政府无法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于是,根据邹容的坚决否认,清政府的指控只能针对写作而不能证明与印刷出版有关,“煽动性诽谤罪”就很难成立。邹容的辩护律师琼斯指出:“第一、所行之事;第二、何人印刷,此系最要关键,请政府律师指出印刷真凭,方可谓章、邹实有扰乱人心之意。”类似的记载也出现在《字林西报》的报道中:“印刷和出版才是中国政府指控罪名的主要构成。现在当事人在法庭上已经承认有关文章是他写的,这一点我们毫不否认。但是,邹、章等人从来没有承认过该作品的印刷或出版同他们有所关联。”琼斯还重申:“中国政府的律师已经肯定地、非常肯定地提出指控,即此人犯有印刷、出版他写的文章的罪行,那中国政府的律师必须对此举证。”
对于邹容的转变,王敏研究员在综合考察整个苏报案12月份的庭审报道后认为:“邹容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已经放弃《革命军》一书中的观点,应该是配合律师,希望得到从宽处理。这时的邹容年仅18岁,还是个少年,辩护律师也是从这个角度为他辩护的。”(王敏:《苏报案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7页)应该说,这一观点是有一定依据的。进而,邹容在法庭上说“我在《革命军》中阐述的观点是错误的,现在我想倡导社会主义”也存在非真实陈述的可能性。
邹容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是符合西方国家的价值要求的。1904年2月11日,英国驻华大使萨道义与庆亲王奕劻进行了一次谈话。前者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显示《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革命军》两书的出版与章太炎、邹容二人有关系,且两名被告都很年轻,他们所犯的罪行与判处终身监禁的决定也不相符合。即便在欧洲,这种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重判……并愿意尽早结束此案。这也直接表达了外方保护邹容等人的立场。
四、简短的结语
从《字林西报》有关苏报案的庭审记载来看,邹容在1903年12月4日的庭审中确实表达过“放弃《革命军》,倡导社会主义,并准备撰写关于社会主义原理的书”之类的话语。这一点可以通过《申报》《新闻报》的记载来验证,并且邹容提出的写作《均平赋》或者《均贫富》是有着理论依据的。同时,1902—1903年邹容生活学习的东京和上海,以及与邹容交往密切的马君武都有可能是邹容接触并接受社会主义的渠道。
邹容具有社会主义信仰的观点如果成立的话,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邹容作出法庭陈述的时间是1903年12月4日,早于孙中山第一提出社会主义思想的《复某友人函》(1903年12月17日),早于邹容的同学、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提及社会主义的《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1915年9月15日)。遗憾的是,邹容的生命终止于牢狱之中,扼杀了他对社会主义的渴盼和探索,未能完成《均平赋》(或《均贫富》)一书。否则,近代中国思想史上或可出现一部引领社会转变的恢宏大作,并成为邹容社会主义者身份的最有力证明。
但也必须指出,目前,我们对于邹容社会主义信仰的研究还是初步的。通览1903年12月3—7日的整个庭审记载,尤其是如果从公共租界内适用西方法律制度的视角,出于无罪辩护的需要,邹容在苏报案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倡导社会主义”的言论,也有可能是为了得到从宽处理,配合律师辩护,或者是在律师指引下作出的“非真实性陈述”。
我们认为,这一史料尚不能表明邹容完成了从资产阶级革命宣传家向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转变,但它指出了邹容这个资产阶级革命宣传家对救国理论和道路的不断追求和探索。同时,即使是“非真实性陈述”,也表明了邹容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宣传家、理论家对社会进步、正义的追求——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即使是空想社会主义)。这是那个时代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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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系中共重庆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西南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蔡斐系西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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